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班
1.职业等级
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,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(职业资格三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职业资格二级)、劳动关系协调师(职业资格一级)。
2.申报条件
劳动关系协调员(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(2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。
(3)具有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,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。
劳动关系协调师(具备以下条件者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(2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;
(3)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;
(4)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;
(5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(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,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;
(7)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劳动关系协调师(具备以下条件者)
(1)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;
(2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;
(3)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;
(4)取得本科学历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;
(5)具有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;
(6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;
(7)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3.鉴定方式
分为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考核,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实行制,60分以上为合格。理论知识、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两年内有效。
劳动关系协调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。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、论文答辩、业绩考核等形式。
4.颁发
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颁发的相应等级(劳动关系协调员、劳动关系协调师)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》。
5.新职业前景
随着2008年新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就业促进法》的实施,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,急需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,这也催生了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一新职业。该职业正在受到追捧。
据分析,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、诉求表达机制、矛盾调处机制、权益机制的较基层承担者,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,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能力。